Page 47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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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資訊披露

                           第二十二條  次級債招募說明書、專題財務報告及重大事項告知等資訊披

                                        露檔的內容及其製作、發佈等,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
                                        規定。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
                                        招募說明書和其他資訊披露檔,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及

                                        時地披露一切對募集物件有實質性影響的資訊。但是,不得
                                        在媒體上公開刊登或者變相公開刊登。

                                        募集人和有關當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誤導投資者購買次級
                                        債。

                           第二十四條  募集人應當在招募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投資者購
                                        買本期次級定期債務,應當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及有關的

                                        資訊披露檔,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

                                        會對本期次級定期債務募集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本期債務
                                        的投資價值作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債務的投資風
                                        險作出了任何判斷”。

                           第二十五條  募集人應當在招募說明書的募集條款中明確約定:

                                        (一)募集人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
                                              不低於 100%的前提下,才能償付本息;
                                        (二)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

                                              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三)募集人依法進入破產償債程式後,次級債本金和利息
                                              的清償順序列於所有非次級債務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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