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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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訊披露
第二十二條 次級債招募說明書、專題財務報告及重大事項告知等資訊披
露檔的內容及其製作、發佈等,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
規定。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
招募說明書和其他資訊披露檔,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及
時地披露一切對募集物件有實質性影響的資訊。但是,不得
在媒體上公開刊登或者變相公開刊登。
募集人和有關當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誤導投資者購買次級
債。
第二十四條 募集人應當在招募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投資者購
買本期次級定期債務,應當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及有關的
資訊披露檔,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
會對本期次級定期債務募集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本期債務
的投資價值作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債務的投資風
險作出了任何判斷”。
第二十五條 募集人應當在招募說明書的募集條款中明確約定:
(一)募集人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
不低於 100%的前提下,才能償付本息;
(二)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
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三)募集人依法進入破產償債程式後,次級債本金和利息
的清償順序列於所有非次級債務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