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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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保監會令(2004)12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業務的管理,規範投資行為,
防範投資風險,保障被保險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
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從事股票投
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票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或者委託符合規定
的機構從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股票市場產品交易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股票資產託管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
定,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簽訂託管協議,委託其保
管股票和投資股票的資金、負責清算交割、資產估值、投資監督
等事務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應當建立獨立的託管機制,遵循審
慎、安全、增值的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依據各自職責對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的活動實施監督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