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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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最近季度末的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
(七)已募集但尚未償付的次級債總額及募集資金運用情況;
(八)募集人制定的次級債管理方案;
(九)與次級債募集相關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對本次募集次級債進行了資信評級的,還應當報送次
級債資信評級報告。
第十六條 募集人應當在次級債募集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
告募集情況,並將與次級債債權人簽訂的次級債合同的影本報
送中國保監會。
第十七條 次級債不得提前贖回,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債務償還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
100%的前提下,才能償付本息。
第十九條 次級債需要延期的,募集人應當對延期期限、利率調整等事項
提出議案,並經次級債債權人同意。
募集人應當在與次級債債權人簽訂延期協定後的五個工作日
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延期情況,並將相關合同文本的影本報
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條 募集人應當對次級債募集的資金實施專戶管理,嚴格按照可行
性研究報告中募集資金的用途和次級債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資
金。
第二十一條 募集人在不能按時償付次級債本息期間,不得向股東分配利
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