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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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最近季度末的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
                                 (七)已募集但尚未償付的次級債總額及募集資金運用情況;
                                 (八)募集人制定的次級債管理方案;

                                 (九)與次級債募集相關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對本次募集次級債進行了資信評級的,還應當報送次
                                 級債資信評級報告。

                      第十六條  募集人應當在次級債募集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

                                 告募集情況,並將與次級債債權人簽訂的次級債合同的影本報
                                 送中國保監會。
                      第十七條  次級債不得提前贖回,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債務償還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

                                 100%的前提下,才能償付本息。
                      第十九條  次級債需要延期的,募集人應當對延期期限、利率調整等事項

                                 提出議案,並經次級債債權人同意。
                                 募集人應當在與次級債債權人簽訂延期協定後的五個工作日

                                 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延期情況,並將相關合同文本的影本報
                                 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條  募集人應當對次級債募集的資金實施專戶管理,嚴格按照可行
                                 性研究報告中募集資金的用途和次級債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資

                                 金。
                      第二十一條  募集人在不能按時償付次級債本息期間,不得向股東分配利

                                   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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