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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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見書應當對募集條件、募集方案、募集條款、信用評級
                                      等事項的合法合規性明確發表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客觀、公
                                      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募集人可以聘請資信評級機構對本次次級債進行信用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有關報告檔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次
                                      級債。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應當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大)會對

                                      下列事項作出專項決議:
                                      (一)募集規模、期限、利率、對象;
                                      (二)募集資金用途;

                                      (三)募集次級債決議的有效期;

                                      (四)與本次次級債募集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檔:

                                      (一)次級債募集申請報告;
                                      (二)股東(大)會有關本次次級債募集的專項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次級債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資金的規模、期限、債
                                               務定價及成本分析、募集資金的用途、收益預測、對

                                               償付能力的影響等);
                                            2. 目標債權人的確定及其狀況。

                                      (四)招募說明書;
                                      (五)次級債的協定(合同)文本及法律意見書;

                                      (六)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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