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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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應當對募集條件、募集方案、募集條款、信用評級
等事項的合法合規性明確發表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客觀、公
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募集人可以聘請資信評級機構對本次次級債進行信用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有關報告檔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次
級債。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應當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大)會對
下列事項作出專項決議:
(一)募集規模、期限、利率、對象;
(二)募集資金用途;
(三)募集次級債決議的有效期;
(四)與本次次級債募集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檔:
(一)次級債募集申請報告;
(二)股東(大)會有關本次次級債募集的專項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次級債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資金的規模、期限、債
務定價及成本分析、募集資金的用途、收益預測、對
償付能力的影響等);
2. 目標債權人的確定及其狀況。
(四)招募說明書;
(五)次級債的協定(合同)文本及法律意見書;
(六)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