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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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再保險公司的監管指標暫時參照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執行。

                                 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對部分指標所使用的報表專案和科目做
                                 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對不直接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其償付能力額度和監
                                 管指標的管理另做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

                                   指標管理規定》(保監發[2001]53 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償付能力監管相關報表
                          2. 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

                          3. 認可負債表編報說明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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