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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再保險公司的監管指標暫時參照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執行。
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對部分指標所使用的報表專案和科目做
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對不直接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其償付能力額度和監
管指標的管理另做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
指標管理規定》(保監發[2001]53 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償付能力監管相關報表
2. 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
3. 認可負債表編報說明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