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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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保監會令(2004)10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以下簡稱“次級債”)的定向募
集、轉讓、還本付息和資訊披露行為,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
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
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經批准定向募集的、
期限在 5 年以上(含 5 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
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
公司次級債的定向募集、轉讓、還本付息和資訊披露行為進行監
督管理。
第五條 定向募集次級債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募集人”)應當穩健經
營,提高償付能力,保護次級債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定向募集
第六條 保險公司定向募集次級債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並報中國
保監會審批。
第七條 保險公司申請定向募集次級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審計的上年度末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 5 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