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474
458
(二)募集後,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
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值;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嚴格遵循;
(五)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
其關聯方佔用;
(六)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保險公司次級債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定向募集。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購買次級債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的投資者,包括境內法人和境外投資者,但不包括:
(一)募集人控制的公司;
(二)與募集人受同一協力廠商控制的公司。
第九條 募集人的單個股東和股東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級債不得超過單次或
者累計募集額的 10%,並且單次或者累計募集額的持有比例不得
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東和所有股東的控制方累計持有的次級
債不得超過單次或者累計募集額的 20%。
具有合格投資者資格的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持有
次級債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所獲取的資金,可以計入附屬資本,但不得
用於彌補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損失。
保險公司確定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應當符合中國保監
會發佈的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募集人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本次次級債募集出具法律意見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