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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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後,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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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嚴格遵循;

                               (五)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
                                      其關聯方佔用;
                               (六)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保險公司次級債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定向募集。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購買次級債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的投資者,包括境內法人和境外投資者,但不包括:

                               (一)募集人控制的公司;

                               (二)與募集人受同一協力廠商控制的公司。
                      第九條  募集人的單個股東和股東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級債不得超過單次或

                               者累計募集額的 10%,並且單次或者累計募集額的持有比例不得
                               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東和所有股東的控制方累計持有的次級

                               債不得超過單次或者累計募集額的 20%。
                               具有合格投資者資格的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持有

                               次級債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所獲取的資金,可以計入附屬資本,但不得

                               用於彌補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損失。
                               保險公司確定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應當符合中國保監

                               會發佈的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募集人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本次次級債募集出具法律意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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