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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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招募說明書中的募集條款應當具體明確,向投資者充分披露
本辦法關於次級債募集、贖回、延期和本息償付的規定,詳
細約定次級債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條款的內容不
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強制性規定。
招募說明書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次級債募集的規模、期限(起止時間)、利率、對象;
(二)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本息償付的法定條件、時間、程式、方式;
(四)次級債的轉讓和提前贖回;
(五)募集人和次級債債權人的違約責任;
(六)仲介機構及其責任。
募集人對本次次級債募集進行了資信評級的,招募說明書中
還應當包括資信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在次級債存續期間,募集人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
月內,向次級債債權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級債專題財務報
告。該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二)經審計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表、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計
算表、認可資產表和認可負債表;
(三)債務本息的支付情況;
(四)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影響次級債本息償付的重大投資、關聯交易等事項;
(六)其他對次級債債權人有重大影響的資訊。
募集人進行了跟蹤評級的,還應當包括跟蹤評級情況。
第二十八條 募集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次級債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