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478

462





                      第二十六條  招募說明書中的募集條款應當具體明確,向投資者充分披露
                                   本辦法關於次級債募集、贖回、延期和本息償付的規定,詳

                                   細約定次級債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條款的內容不
                                   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強制性規定。

                                   招募說明書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次級債募集的規模、期限(起止時間)、利率、對象;
                                   (二)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本息償付的法定條件、時間、程式、方式;

                                   (四)次級債的轉讓和提前贖回;
                                   (五)募集人和次級債債權人的違約責任;
                                   (六)仲介機構及其責任。

                                   募集人對本次次級債募集進行了資信評級的,招募說明書中

                                   還應當包括資信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在次級債存續期間,募集人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

                                   月內,向次級債債權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級債專題財務報
                                   告。該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二)經審計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表、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計

                                          算表、認可資產表和認可負債表;
                                   (三)債務本息的支付情況;

                                   (四)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影響次級債本息償付的重大投資、關聯交易等事項;

                                   (六)其他對次級債債權人有重大影響的資訊。
                                   募集人進行了跟蹤評級的,還應當包括跟蹤評級情況。

                      第二十八條  募集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次級債債權人: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