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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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償付能力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動;
(二)預計到期難以償付次級債利息或本金;
(三)訂立可能對次級債還本付息產生重大影響的擔保合同
及其他重要合同;
(四)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淨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
大損失;
(五)發生重大仲裁、訴訟;
(六)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
(七)擬進行重大債務重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其限期
改正,並可以根據情況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保險公司的次級債募集申請;
(三)暫停認定可計入該保險公司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
(四)依法組成整頓組織對該保險公司進行整頓。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
或者已經危及其償付能力的,中國保監會可以依法對該保險公
司實行接管。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單處或並
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