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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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並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書面告知保險公司。
第十條 保險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應當在辦理股票投資相關手續後
10 日內,將正式託管協定、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以及有關交易席
位、證券帳戶和資金帳戶的材料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公司委託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應當在辦
理股票投資相關手續後 10 日內,將委託協定、正式託管協定、投
資指引、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以及有關交易席位、證券帳戶和資金
帳戶的材料報送中國保監會。
前兩款規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後
5 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
保險公司應當將有關交易席位、證券帳戶和資金帳戶的材料,同
時抄報中國證監會。
第三章 投資範圍和比例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限於下列品種:
(一)人民幣普通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前款第(一)項所稱人民幣普通股票是指在我國境內公開發行
並上市流通,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股票。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一級市場申購,包括市值配售、網上網下申購、以戰略
投資者身份參與配售等;
(二)二級市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