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484

468





                               審,並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書面告知保險公司。
                      第十條  保險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應當在辦理股票投資相關手續後

                               10 日內,將正式託管協定、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以及有關交易席
                               位、證券帳戶和資金帳戶的材料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公司委託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應當在辦
                               理股票投資相關手續後 10 日內,將委託協定、正式託管協定、投

                               資指引、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以及有關交易席位、證券帳戶和資金
                               帳戶的材料報送中國保監會。

                               前兩款規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後
                               5 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

                               保險公司應當將有關交易席位、證券帳戶和資金帳戶的材料,同
                               時抄報中國證監會。


                      第三章  投資範圍和比例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限於下列品種:
                                 (一)人民幣普通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前款第(一)項所稱人民幣普通股票是指在我國境內公開發行
                                 並上市流通,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股票。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一級市場申購,包括市值配售、網上網下申購、以戰略

                                        投資者身份參與配售等;
                                 (二)二級市場交易。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