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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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必須將其自有資產和受託管理的股
票資產嚴格分開,必須為不同的保險公司分別設置相關帳戶、
分別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
(二)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他託管資產混合管理;
(三)將不同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混合管理;
(四)挪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
(五)利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及相關資訊為自己或者第
三人謀利;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相關規定或者託管協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與股票資產託管人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定必
須載明下列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股票資
產託管人的義務;
(二)股票資產託管人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義務、中
國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更換股票資產託管人的,保險
公司有權提前終止託管協議。
第二十二條 股票資產託管人依法解散、撤銷或者破產的,其託管保險公
司的股票資產不得列入清算資產範圍。
第五章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範圍和比例不得超出中國保監會
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