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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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必須將其自有資產和受託管理的股
                                      票資產嚴格分開,必須為不同的保險公司分別設置相關帳戶、
                                      分別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
                                      (二)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他託管資產混合管理;
                                      (三)將不同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混合管理;

                                      (四)挪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

                                      (五)利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及相關資訊為自己或者第
                                            三人謀利;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相關規定或者託管協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與股票資產託管人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定必
                                        須載明下列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股票資
                                              產託管人的義務;

                                        (二)股票資產託管人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義務、中
                                              國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更換股票資產託管人的,保險

                                              公司有權提前終止託管協議。
                           第二十二條  股票資產託管人依法解散、撤銷或者破產的,其託管保險公

                                        司的股票資產不得列入清算資產範圍。

                           第五章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範圍和比例不得超出中國保監會

                                        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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