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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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具備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理念,優化資

                                      產配置,分散投資風險。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
                                        建立完善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下列

                                        內容:
                                        (一)投資決策流程;
                                        (二)投資授權制度;

                                        (三)研究報告制度;

                                        (四)股票範圍選擇制度;
                                        (五)風險評估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六)職業道德操守準則;
                                        (七)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
                                        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

                                        保險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
                                        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資訊管理

                                        制度。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

                                        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資訊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作出下列重大決策前,必須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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