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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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具備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理念,優化資
產配置,分散投資風險。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
建立完善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下列
內容:
(一)投資決策流程;
(二)投資授權制度;
(三)研究報告制度;
(四)股票範圍選擇制度;
(五)風險評估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六)職業道德操守準則;
(七)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
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
保險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
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資訊管理
制度。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
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資訊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作出下列重大決策前,必須製作
書面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