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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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填的,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
                          (二)按照《保險法》規定,凡是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後投保人才能為

                                 其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
                                 必須有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被保險人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簽
                                 字,不得由他人代簽。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
                             人簽字。

                          (三)嚴禁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險人填寫投保
                                 書和簽名,或誘使他人代替填寫和簽名。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

                                 在銷售保單時必須向投保人、被保險人說明(一)、(二)的
                                 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變更申請,必

                                 須經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補簽名,否則保險公司不得接受。
                          (四)2000 年 11 月 1 日前,各保險公司應當對已承保的人身險保單進

                                 行清理,辦理補簽名手續。在此期間內,如果本文規定的投保
                                 人、被保險人及其監護人或指定代理人認定保單非本人簽名並

                                 拒絕補簽,保險公司又無法證明對方已經簽字或繳費的,如屬
                                 於保險公司員工或代理人責任,保險公司應退還全部保費,如

                                 屬於對方責任,保險公司可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費,如無法確
                                 定責任,由保險公司和對方協商解決或訴訟解決。自 2000 年

                                 11 月 1 日起,各保險公司對該日之前簽發的人身險保單,應視
                                 為本人簽名。自本文下發之日起,各保險公司必須在展業流程

                                 中加入防止代簽名的有關程式,凡是發現代理人再有代簽名或
                                 誤導客戶代簽名的行為,保險公司應當與該代理人解除代理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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