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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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銷售區域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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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壽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促進人身保險發展,現將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銷售區域管理的有關事
                           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不對分紅、萬能和投資連結保險等新型產品的銷售區域進
                               行審批,壽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確定分紅、萬能和投資連結保險

                               等新型產品的銷售區域。
                           二、壽險公司在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申報萬能或投資連結保險產品

                               時,應一併提交該產品的銷售區域推廣計畫,並每半年向中國保監會
                               書面報告新型產品的銷售區域和銷售情況。

                               壽險公司調整萬能或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銷售區域推廣計畫的,應當
                               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壽險公司分支機構應在開始銷售萬能或投資連結保險產品 10 個工作日
                               內向當地保監局報告產品名稱,並每季度向當地保監局書面報告銷售

                               情況。

                           三、壽險公司應加強分紅、萬能和投資連結保險等新型產品的銷售管理,
                               防範誤導風險。
                           四、中國保監會及各保監局將加強監督檢查,對誤導嚴重、投訴較多的壽

                               險公司或者分支機構可以依法暫停新型產品的銷售,並向社會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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