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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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銷售區域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4]66 號
各壽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促進人身保險發展,現將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銷售區域管理的有關事
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不對分紅、萬能和投資連結保險等新型產品的銷售區域進
行審批,壽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確定分紅、萬能和投資連結保險
等新型產品的銷售區域。
二、壽險公司在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申報萬能或投資連結保險產品
時,應一併提交該產品的銷售區域推廣計畫,並每半年向中國保監會
書面報告新型產品的銷售區域和銷售情況。
壽險公司調整萬能或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銷售區域推廣計畫的,應當
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壽險公司分支機構應在開始銷售萬能或投資連結保險產品 10 個工作日
內向當地保監局報告產品名稱,並每季度向當地保監局書面報告銷售
情況。
三、壽險公司應加強分紅、萬能和投資連結保險等新型產品的銷售管理,
防範誤導風險。
四、中國保監會及各保監局將加強監督檢查,對誤導嚴重、投訴較多的壽
險公司或者分支機構可以依法暫停新型產品的銷售,並向社會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