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284

268





                      十一、關於保險公司簽章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單或批單上加蓋保險公司公章、經授權出單的分

                      支機構公章或上述兩者的合同專用章,不能只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章
                      或內部職能部門印章。

                      十二、關於保險公司正式員工展業
                          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可以承攬保險業務,但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支付傭

                      金、手續費。嚴禁正式員工假冒行銷員之名銷售保單,再通過行銷員領取
                      傭金、手續費。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各保險公司應立即據此規範經營行為,對
                      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保單、條款、投保書、告知書和其他宣傳材料,應重新
                      修訂。

                      特此通知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