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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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體保險的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或變更,由投保
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四)團體保險業務的死亡給付、意外傷害給付、疾病給付、醫療給
付和年金給付,應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託的代
理人支付。保單上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公司應直接向被保
險人支付保險金。
除非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指定投保人為受益人,否則保險公司不得將
前款規定的各項保險給付金支付給投保單位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在
沒有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與投保單位達成協議或
特殊約定,將保險金支付給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指定投保單位為受益人,或同意保險公司將保險金支付給
投保單位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單位提供有每一被保險人簽字
的證明。
(五)團體保險業務的退保金、團體兩全保險的滿期生存給付金,一
律通過銀行轉帳方式支付給原投保人,保險公司不得向投保人
支付現金,更不得直接向個人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
(六)團體養老金保險業務中,保單約定的被保險人年齡必須達到國
家或特殊行業規定的退休年齡。被保險人辦理退休手續後,受
益人才可憑投保人有關證明到保險公司以現金等形式領取養老
金。被保險人因特殊情況提前退休的,可在辦理退休手續後重
新計算領取金額。被保險人因其他原因提前離開投保人的,必
須在投保人出具有關證明後,受益人才能到保險公司按養老計
畫規定的比例以現金等形式領取養老金。如被保險人交納了部
分保費,則在退保時,被保險人可根據投保單位的證明到保險
公司領取相應部分的退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