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279
263
關於妥善解決儲金業務清退後遺留問題的函
保監發[2000]133 號
各壽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新
疆兵團保險公司:
為規範人身保險經營行為,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社會公眾利益,
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現將人身保險業務的有關事項
通知如下:
一、關於展業宣傳
(一)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應正確宣傳人身保險產品,不得誇大或變
相誇大保險合同的利益,不得預測不確定的利益。對投資連結
類產品,可以用假設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釋保單價值的累積過
程,但必須書面聲明該收益率只是假設的,既非用以往業績為
基礎,也非對未來收益的預測。
(二)保險公司員工或代理人在展業時,必須將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
事項對投保人逐項解釋清楚;在正式簽發保單前,必須向投保
人出示退保說明和保單前三年度退保金額,並逐一說明,出具
保單時應將該保單對應的現金價值表附在保單之上。
(三)保險公司的產品宣傳資料、投保設計和投保書等應由總公司或
總公司授權的分公司設計樣式和內容,其他分支機構及其代理
人不得擅自變更或另行印製。
二、關於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
(一)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願
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