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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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銀行代理銷售投資連結和萬能保險產品的通知
保監發[2004]22 號
各壽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了促進銀行代理人身保險業務的發展,拓展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銷
售管道,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可以在銀行理財專櫃和理財中心銷售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
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
二、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銀行代理人身保
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3]25 號)的要求,切實加強銀行
代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業務的管理。
三、保險公司應切實加強銀行代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資訊披露管理和宣
傳管理,資訊披露資料和宣傳材料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
公司統一印發和管理,嚴禁代理銷售的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印
製宣傳材料或變更其內容。
四、保險公司應加強對代理銷售人員的培訓和管理,特別是法律法規、職
業道德和業務知識方面的培訓,防止發生誤導投保人的行為。
五、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拓展銀行管道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時,應
將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客戶回訪、售後服務等制度以及業務情況及
時向當地保監局報告。
六、各保監局應加強對銀行代理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業務的監督管理。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