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281
265
三、關於“猶豫期”
“猶豫期”是從投保人、被保險人收到保單並書面簽收日起 10 日內的一
段時期。
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但應退還保單,保險
公司除扣除不超過 10 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全部保費並不得對此收取其
他任何費用。對於投資連結類產品,如在猶豫期內獨立帳戶資產價值發生
變化,則保險公司只可扣減投保人資產價值減少的部分以及變現資產的費
用,不得扣減銷售保單所發生的傭金和費用。
投保書或保險條款中應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保險公司員工
或代理人在展業以及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發送保單時,也應對猶豫期內的
權利進行說明。
四、關於投保人、被保險人聲明
保險公司必須在投保書中以足夠引起注意的方式加印“投保人、被保險
人聲明”,聲明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決定投保之前已經認真閱讀並理解了包
括簽名要求、前三年度退保金額、猶豫期和保險條款的各項內容,聲明下
方應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本人簽名。
五、關於團體業務
(一)在團體業務中,投保團體的成員人數等於或少於 8 人的,所有
成員必須全部投保,投保團體的成員人數多於 8 人的,投保成
員必須占團體成員總數的 75%以上(含 75%)。保險公司可
以在條款或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的人數減少到團體成員總數
的 75%以下(不含 75%)時,保險公司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投
保人後,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二)投保人可以在條款和合同中就被保險人是否承擔保費、承擔保
費的數額做出特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