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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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關於個人業務經營
                               (一)個人人身保險只能由個人投保,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機關、社會

                                      團體、企事業單位作為投保人,用個人人身保險條款為個人投
                                      保。

                               (二)除保險合同另有規定外,個人業務的保險利益給付應當支付給
                                      保單受益人,退保金應當返還給投保人。
                           七、關於年金保險業務經營

                               在承保年金保險業務時,保險公司可以採用躉繳期領或期繳躉領的方

                           式,但不得對同一保單採用躉繳躉領的方式承保。
                           八、關於傭金和手續費支付

                               除向代理人、經紀人支付手續費和傭金以外,保險公司不得向投保人
                           或其經辦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支付手續費、傭金或回扣。手續費一律通過

                           銀行轉帳支付,不得支付現金,更不得向個人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適當措施,在已經支付了傭金或手續費而後又發生

                           保單退保的情況下,相應調整對承攬該筆業務的代理人、經紀人的傭金或
                           手續費支出。

                           九、關於保險公司的誤導行為
                               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在明知有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實

                           存在的情況下,仍然誤導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險人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
                           的。

                           十、關於保單與條款相對應
                               保險公司在簽發保單時,必須向保單持有人發送對應的保險條款,使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能夠隨時知道自己的權益和保險公司承擔的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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