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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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法律責任人應切實按《人身保險新型產
品資訊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履行職責,對沒有認真履行
職責的,我會將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三、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材料的使用
(一)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應由保險公司總公
司或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
(二)對於 2002 年 5 月 1 日後備案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保險公司應
在營業場所提供產品說明書,供消費者查閱。
(三)各公司要切實加強產品資訊披露材料的管理工作,對人身保險
新型產品資訊披露材料進行認真清理,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在
2002 年 8 月 15 日前銷毀。未經中國保監會和保監辦備案的產
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立即停止使用。對使用未經備案的
資訊披露材料的,我會將根據有關規定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進
行處理。
四、關於電話回訪和投訴
(一)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代理人的素質和管理情況,建立客戶回訪
制度,回訪內容應包括:是否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和保單利益
測算書、是否正確理解保險責任、是否正確理解自身承擔的風
險、是否瞭解猶豫期內自己的權利、是否知道退保扣費情況
等,確保消費者正確瞭解自身權益和承擔風險等情況。對於客
戶投訴較多,處理不及時,市場反映強烈的保險公司分支機
構,保監辦可以要求其就新簽發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保單在
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 100%的電話回訪。
(二)保險公司應認真處理客戶投訴,保險公司和分支機構一把手應
對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給予高度重視。對保監會或保監辦批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