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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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法律責任人應切實按《人身保險新型產
                                      品資訊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履行職責,對沒有認真履行
                                      職責的,我會將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三、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材料的使用

                               (一)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應由保險公司總公
                                      司或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

                               (二)對於 2002 年 5 月 1 日後備案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保險公司應
                                      在營業場所提供產品說明書,供消費者查閱。

                               (三)各公司要切實加強產品資訊披露材料的管理工作,對人身保險
                                      新型產品資訊披露材料進行認真清理,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在

                                      2002 年 8 月 15 日前銷毀。未經中國保監會和保監辦備案的產
                                      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立即停止使用。對使用未經備案的

                                      資訊披露材料的,我會將根據有關規定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進
                                      行處理。

                           四、關於電話回訪和投訴
                               (一)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代理人的素質和管理情況,建立客戶回訪

                                      制度,回訪內容應包括:是否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和保單利益
                                      測算書、是否正確理解保險責任、是否正確理解自身承擔的風

                                      險、是否瞭解猶豫期內自己的權利、是否知道退保扣費情況
                                      等,確保消費者正確瞭解自身權益和承擔風險等情況。對於客

                                      戶投訴較多,處理不及時,市場反映強烈的保險公司分支機
                                      構,保監辦可以要求其就新簽發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保單在

                                      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 100%的電話回訪。
                               (二)保險公司應認真處理客戶投訴,保險公司和分支機構一把手應

                                      對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給予高度重視。對保監會或保監辦批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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