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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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在銷售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與其
                                      他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進行比較。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
                                        業績報告,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分紅保險經營狀況及公司分紅政策;
                                        (二)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採用固定費用率方式的除
                                              外;

                                        (三)本年度盈餘和可分配盈餘;

                                        (四)保單持有人應獲紅利;
                                        (五)紅利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


                           第五章  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資訊披露材料,應當由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
                                        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將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
                                        書、公告制度及客戶報告制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

                                        會自收到上述報備材料後 15 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保
                                        險公司方可實施。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
                                        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

                                        漏。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戶報告之前,應將公告、客戶報告

                                        內容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
                                        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

                                        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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