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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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在銷售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與其
他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進行比較。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
業績報告,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分紅保險經營狀況及公司分紅政策;
(二)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採用固定費用率方式的除
外;
(三)本年度盈餘和可分配盈餘;
(四)保單持有人應獲紅利;
(五)紅利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
第五章 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資訊披露材料,應當由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
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將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
書、公告制度及客戶報告制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
會自收到上述報備材料後 15 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保
險公司方可實施。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
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
漏。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戶報告之前,應將公告、客戶報告
內容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
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
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