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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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在簽定保險合同前,保險公司應當說明對投資帳戶收取的各項費
                               用,並得到投保人的簽字確認。
                               保險公司的說明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帳戶因投資行為產生的稅收義務;

                               (二)投資帳戶在購買或出售資產時將會發生的經紀費用和其他
                                      類似的交易費用;
                               (三)用精算方法確定的風險保障費用;

                               (四)投資帳戶收取的行政費用和投資管理費用;

                               (五)對於死亡和費用保證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國保監會認
                               可的公眾媒體上公告投資帳戶單位價值。

                      第十一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中國保監

                                 會認可的報紙上作資訊公告。
                                 資訊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投資帳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二)投資帳戶過去 5 年的投資收益率,投資帳戶設立不足 5

                                        年的,為設立期間各年的投資收益率;
                                 (三)投資帳戶在報告日的投資組合;

                                 (四)報告期投資帳戶收取的管理費用;
                                 (五)投資帳戶投資政策的任何變動。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個保單周年日後 45 日內,向保單持有人寄送
                                 一份保單狀態報告,說明保單持有人于保單周年日後第一個計

                                 價日在每個投資帳戶中持有的單位數、單位價值、保單價值、
                                 保險金額、部分解約、保單貸款、費用扣除等內容。

                                 報告應當說明,保單價值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並標出在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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