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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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在簽定保險合同前,保險公司應當說明對投資帳戶收取的各項費
用,並得到投保人的簽字確認。
保險公司的說明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帳戶因投資行為產生的稅收義務;
(二)投資帳戶在購買或出售資產時將會發生的經紀費用和其他
類似的交易費用;
(三)用精算方法確定的風險保障費用;
(四)投資帳戶收取的行政費用和投資管理費用;
(五)對於死亡和費用保證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國保監會認
可的公眾媒體上公告投資帳戶單位價值。
第十一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中國保監
會認可的報紙上作資訊公告。
資訊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投資帳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二)投資帳戶過去 5 年的投資收益率,投資帳戶設立不足 5
年的,為設立期間各年的投資收益率;
(三)投資帳戶在報告日的投資組合;
(四)報告期投資帳戶收取的管理費用;
(五)投資帳戶投資政策的任何變動。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個保單周年日後 45 日內,向保單持有人寄送
一份保單狀態報告,說明保單持有人于保單周年日後第一個計
價日在每個投資帳戶中持有的單位數、單位價值、保單價值、
保險金額、部分解約、保單貸款、費用扣除等內容。
報告應當說明,保單價值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並標出在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