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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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作資訊
公告,資訊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投資帳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二、投資帳戶過去五年的投資收益率,投資帳戶設立不足五
年的,為設立期間各年的投資收益率;
三、投資帳戶在報告日的資產組合;
四、上期投資帳戶管理費用;
五、投資帳戶投資策略的任何變動。
第二十二條 投資帳戶日淨贖出價值達前一日投資帳戶資產 1%的,保險公
司應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會計年度內投資帳戶累計淨贖出比
例達到或超過年初投資帳戶資產 30%的,或發生經營虧損
的,投資帳戶管理人自身難以扭轉或發生可能嚴重危害保單
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險公司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關閉投資
帳戶。
淨贖出為會計期間內累計贖出與累計買入之差。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或侵犯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中國保監
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述一項或幾項處罰: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其停止銷售該連結保險產品;
三、取消其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四、責令將原有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