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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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作資訊
                                   公告,資訊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投資帳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二、投資帳戶過去五年的投資收益率,投資帳戶設立不足五

                                        年的,為設立期間各年的投資收益率;
                                   三、投資帳戶在報告日的資產組合;
                                   四、上期投資帳戶管理費用;

                                   五、投資帳戶投資策略的任何變動。

                      第二十二條  投資帳戶日淨贖出價值達前一日投資帳戶資產 1%的,保險公
                                   司應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會計年度內投資帳戶累計淨贖出比

                                   例達到或超過年初投資帳戶資產 30%的,或發生經營虧損
                                   的,投資帳戶管理人自身難以扭轉或發生可能嚴重危害保單

                                   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險公司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關閉投資
                                   帳戶。

                                   淨贖出為會計期間內累計贖出與累計買入之差。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或侵犯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中國保監

                                   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述一項或幾項處罰: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其停止銷售該連結保險產品;
                                   三、取消其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四、責令將原有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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