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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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單位價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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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都應當劃歸該保單。

                               七、每年至少應當確定一次保單的保險保障;

                               八、每月至少應當確定一次保單價值。
                      第八條  保險公司上報投資連結產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產品報備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產品可行性論證,包括該產品滿足本辦法確定的最低要求論

                                   證,和管理系統支援論證;
                               三、投資連接產品財務管理辦法;
                               四、投資連接產品業務管理辦法;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連結保險的銷售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加過連結保險專門培訓且合格;

                               二、一年以上壽險產品銷售經驗且業績良好;
                               三、沒有嚴重違規行為和欺詐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每月至少評估一次投資帳戶中的單位價值,並向保
                               單持有人公佈。公佈方式需上報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  只連結一個投資帳戶的連結保險,其投資帳戶按成本價計算,
                                 其中國有商業銀行存款、國債之和不得少於 20%。

                      第十二條  投資帳戶與任何關聯帳戶之間,不得發生買賣、交易和財產轉
                                 移行為。為建立該帳戶,或為支持該投資帳戶的運作而發生的

                                 現金轉移,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投資帳戶的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代人經營與該投資帳戶同類

                                 的業務,不得從事任何損害該投資帳戶利益的活動。不得與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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