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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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單位價值確定;
六、投資帳戶中對應某張保單的資產產生的所有投資淨收益 (損
失),都應當劃歸該保單。
七、每年至少應當確定一次保單的保險保障;
八、每月至少應當確定一次保單價值。
第八條 保險公司上報投資連結產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產品報備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產品可行性論證,包括該產品滿足本辦法確定的最低要求論
證,和管理系統支援論證;
三、投資連接產品財務管理辦法;
四、投資連接產品業務管理辦法;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連結保險的銷售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加過連結保險專門培訓且合格;
二、一年以上壽險產品銷售經驗且業績良好;
三、沒有嚴重違規行為和欺詐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每月至少評估一次投資帳戶中的單位價值,並向保
單持有人公佈。公佈方式需上報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 只連結一個投資帳戶的連結保險,其投資帳戶按成本價計算,
其中國有商業銀行存款、國債之和不得少於 20%。
第十二條 投資帳戶與任何關聯帳戶之間,不得發生買賣、交易和財產轉
移行為。為建立該帳戶,或為支持該投資帳戶的運作而發生的
現金轉移,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投資帳戶的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代人經營與該投資帳戶同類
的業務,不得從事任何損害該投資帳戶利益的活動。不得與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