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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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紅保險業務年度盈餘;
二、保單持有人盈餘分配方案;
三、紅利準備金提取方案;
四、紅利分配對公司償付能力影響的評估;
五、分配後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於其法定償付能力額度
的,還須提交今後 12 個月的營運計畫。
第十七條 精算責任人應當在年度分紅報告上簽字,並對紅利分配的公平性
作出評價。
第十八條 年度分紅方案違反本辦法的,或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中
國保監會有權否決該報告,並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精算責任人作
出處罰。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業
績報告,使用非專業性語言說明:
一、投資收益狀況;
二、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採用固定費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餘和可分配盈餘;
四、保單持有人應獲紅利金額;
五、紅利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等等。
第二十條 禁止對客戶進行誤導、欺騙和故意隱瞞。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侵犯保單持有人
利益的,中國保監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述一項或幾項處
罰: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其停止銷售該分紅保險產品;
三、取消其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