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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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紅保險業務年度盈餘;
                                     二、保單持有人盈餘分配方案;
                                     三、紅利準備金提取方案;

                                     四、紅利分配對公司償付能力影響的評估;

                                     五、分配後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於其法定償付能力額度
                                          的,還須提交今後 12 個月的營運計畫。

                           第十七條  精算責任人應當在年度分紅報告上簽字,並對紅利分配的公平性
                                      作出評價。

                           第十八條  年度分紅方案違反本辦法的,或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中
                                      國保監會有權否決該報告,並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精算責任人作
                                      出處罰。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業

                                      績報告,使用非專業性語言說明:
                                     一、投資收益狀況;

                                     二、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採用固定費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餘和可分配盈餘;

                                     四、保單持有人應獲紅利金額;
                                     五、紅利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等等。

                           第二十條  禁止對客戶進行誤導、欺騙和故意隱瞞。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侵犯保單持有人

                                        利益的,中國保監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述一項或幾項處
                                        罰: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其停止銷售該分紅保險產品;

                                        三、取消其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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