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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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投資連結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投資連結保險健康發展,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連結保險 (以下簡稱連結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

                                   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帳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身保險產
                                   品。

                           第三條  投資帳戶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本辦法設立的,資產單獨管理的資金
                                   帳戶。投資帳戶應劃分為等額單位,單位價值由單位數量及投資

                                   帳戶中資產或資產組合的市場價值決定。投保人可以選擇其投資
                                   帳戶,投資風險完全由投保人承擔。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

                                   公司的投資帳戶與其管理的其他資產或其投資帳戶之間不得存在
                                   債權、債務關係,也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  投資帳戶的設立、合併、分立、關閉、清算等事宜,應當事先報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連結保險產品,必須事先經中國保監
                                   會批准,修改亦同。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連結保險產品的銷售地域範圍。
                           第七條  保險公司申報的連結保險產品應當滿足以下最低要求:

                                   一、該產品必須包含一項或多項保險責任;
                                   二、該產品至少連結到一個投資帳戶上;

                                   三、保險保障風險和費用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
                                   四、投資帳戶的資產單獨管理;

                                   五、保單價值應當根據該保單在每一投資帳戶中佔有的單位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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