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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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分紅保險的銷售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加過分紅保險專門培訓且合格;
二、有一年以上壽險產品銷售經驗,且業績良好;
三、沒有嚴重違規行為和欺詐行為。
第十條 分紅保險、非分紅保險以及分紅保險產品與其附加的非分紅保險
產品必須分設帳戶,獨立核算。
第十一條 分紅保險採用固定費用率的,其相應的附加保費收入和佣金、
管理費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紅保險帳戶;採用固定死亡率方法
的,其相應的死亡保費收入和風險保額給付等不列入分紅保險
帳戶。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向保單持有人實際分配盈餘的比例不低
於當年全部可分配盈餘的 70%。
第十三條 分紅保險保單應當附帶產品說明書,用非專業性語言說明該產
品的性質、特徵、費用率、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保單持有人
承擔的風險等事項。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將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隨產品同時上報中國保
監會。中國保監會發現其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或有不實陳
述的,可以責令保險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分紅保險專
題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收入分配和費用分攤
報告等內容。該報告須由精算責任人簽字,並經符合資格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分紅保險採用固定費用率的,保險公司無需報
送費用分攤報告。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將分紅業務年度報告上報中國
保監會,報告內容應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