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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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帳戶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扣除的費用應詳細列明費用的性質和使用方法。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銷售連結保險保單時,應當提供產品說明書,使用非
專業性語言說明以下事項:
一、保單基本特徵及其風險,包括投資連結部分利益如何反映
投資帳戶的投資表現和影響這部分利益波動的重要因素;
二、該投資帳戶投資策略和主要投資工具;
三、該投資帳戶運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四、過去十年該投資帳戶的業績,如果運作時間不足十年,則
為其存續時間的業績;
五、費用扣除辦法;
六、投資帳戶採用的單位價值評估方法;
七、未來可能的投資連結部分利益給付情況,但應申明是建立
在投資收益率假設基礎上的。
第十六條 禁止對客戶誤導、欺騙和故意隱瞞。
第十七條 連結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隨產品一併上報中國保監會。中國保
監會發現產品說明書違反本辦法或有不實陳述的,可以責令保
險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個保單周年日後三十日內,向保單持有人寄
送一份報告,使用非專業性語言,說明業績、保單持有人在每
個投資帳戶中持有的單位數、單位價值、保單價值、投資管理
人簡介、保險金額、部分解約、費用扣除等內容。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提示投保人繳納保費。
第二十條 銷售連結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中國保
監會呈報投資帳戶的年度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