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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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帳戶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扣除的費用應詳細列明費用的性質和使用方法。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銷售連結保險保單時,應當提供產品說明書,使用非
                                      專業性語言說明以下事項:

                                      一、保單基本特徵及其風險,包括投資連結部分利益如何反映
                                          投資帳戶的投資表現和影響這部分利益波動的重要因素;
                                      二、該投資帳戶投資策略和主要投資工具;

                                      三、該投資帳戶運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四、過去十年該投資帳戶的業績,如果運作時間不足十年,則
                                          為其存續時間的業績;
                                      五、費用扣除辦法;

                                      六、投資帳戶採用的單位價值評估方法;

                                      七、未來可能的投資連結部分利益給付情況,但應申明是建立
                                          在投資收益率假設基礎上的。

                           第十六條  禁止對客戶誤導、欺騙和故意隱瞞。
                           第十七條  連結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隨產品一併上報中國保監會。中國保

                                      監會發現產品說明書違反本辦法或有不實陳述的,可以責令保
                                      險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個保單周年日後三十日內,向保單持有人寄
                                      送一份報告,使用非專業性語言,說明業績、保單持有人在每

                                      個投資帳戶中持有的單位數、單位價值、保單價值、投資管理
                                      人簡介、保險金額、部分解約、費用扣除等內容。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提示投保人繳納保費。
                           第二十條  銷售連結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中國保

                                      監會呈報投資帳戶的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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