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268

252





                                 明在這種情況下保障將提前結束,並提出維繫保單繼續有效的
                                 條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單狀態報告。

                                 保單狀態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
                                 (二)前一報告期末及本報告期末的保單價值;

                                 (三)分項列明收取的各項費用和記入的各項收益(包括利
                                        息、死亡保費、費用及附加險保費);

                                 (四)本報告期末每一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額;
                                 (五)本報告期末的現金價值;
                                 (六)本報告期末的保單貸款餘額;

                                 (七)對於保單現金價值不足以保證保險在下一報告期繼續有

                                        效,報告應對此作出提醒。

                      第四章  分紅保險的資訊披露


                      第十七條  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說明產品性質、特徵、紅利及紅利

                                 分配方式、保單持有人承擔的風險等事項。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

                                 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
                                 對未來的預期,分紅是非保證的。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公共媒體公佈或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
                                 者分紅水準。

                      第十九條  採用現金分紅方式的,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分紅率、投資回報率
                                 等比例性指標描述分紅保險的分紅情況。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