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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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在這種情況下保障將提前結束,並提出維繫保單繼續有效的
條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單狀態報告。
保單狀態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
(二)前一報告期末及本報告期末的保單價值;
(三)分項列明收取的各項費用和記入的各項收益(包括利
息、死亡保費、費用及附加險保費);
(四)本報告期末每一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額;
(五)本報告期末的現金價值;
(六)本報告期末的保單貸款餘額;
(七)對於保單現金價值不足以保證保險在下一報告期繼續有
效,報告應對此作出提醒。
第四章 分紅保險的資訊披露
第十七條 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說明產品性質、特徵、紅利及紅利
分配方式、保單持有人承擔的風險等事項。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
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
對未來的預期,分紅是非保證的。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公共媒體公佈或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
者分紅水準。
第十九條 採用現金分紅方式的,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分紅率、投資回報率
等比例性指標描述分紅保險的分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