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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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自將上述報備材料送達中國保監會的次日起,即可
                                   進行公告、客戶報告。

                                   本條第一款所指客戶報告內容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本辦法針對
                                   某一新型產品,在某一時間區間內寄送的保單狀態報告、分

                                   紅業績報告中具有共性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內使用產品說明書、保

                                   險利益測算書、進行公告、客戶報告的,應當比照本辦法第
                                   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及保險公司行銷人員所使用的建
                                   議書、招貼畫和宣傳單等其它材料應當與保險條款和產品說
                                   明書保持一致。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保險公司的資訊披露行

                                   為進行監管,以保證所有資訊披露材料與本辦法的規定相一
                                   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開辦其他新型產品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定後,應當
                                   比照本辦法中最相類似的新型產品進行資訊披露。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下列方
                                   式給予處罰或採取強制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取消有關責任人任職資格;

                                   (三)責令停止銷售該新型產品;
                                   (四)取消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五)責令將原有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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