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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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自該事項發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重大投資損失;
(二)重大賠付、大規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訴訟;
(三)子公司和合營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
管;
(四)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由於償付能力問題受到行
政處罰、被實施強制監管措施或者申請破產保護;
(五)母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六)重大資產遭司法機關凍結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機關的重大
行政處罰;
(七)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在中國境內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家在華分
公司作為主報告機構,負責履行本規定的報告責任。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投資設立的境外保險公司向當地保險監管機構報送按
當地監管規則編製的償付能力報告的,應當同時將該報告報送
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的
報送頻率。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
定,公開披露償付能力狀況。
第四章 償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綜合風險管理,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都應當
納入公司的內部償付能力管理體系。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
體系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