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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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定期進行償付能力管理及合規培
訓。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管理層應當定期對償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
和改進,並向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章 償付能力監督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督檢查採取現場監管與
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進行審查。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仲介機構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
告及相關資訊實施審查。
第三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在每季度結束後,根據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
報告和其他資料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分析。
第三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下列
內容實施現場檢查:
(一)償付能力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二)償付能力評估的合規性和真實性;
(三)對中國保監會監管措施的執行情況;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下列
三類,實施分類監管:
(一)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 100%的保險公
司;
(二)充足 I 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 100%到 150%之
間的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