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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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定期進行償付能力管理及合規培
                                   訓。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管理層應當定期對償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
                                   和改進,並向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章  償付能力監督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督檢查採取現場監管與
                                   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進行審查。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仲介機構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
                                   告及相關資訊實施審查。

                      第三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在每季度結束後,根據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

                                   報告和其他資料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分析。
                      第三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下列

                                   內容實施現場檢查:
                                   (一)償付能力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二)償付能力評估的合規性和真實性;
                                   (三)對中國保監會監管措施的執行情況;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下列

                                   三類,實施分類監管:
                                   (一)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 100%的保險公

                                          司;
                                   (二)充足 I 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 100%到 150%之

                                          間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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