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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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等情形下,參與
保險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
(六)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業務。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監
管處置建議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同時抄報財政部、中國人民
銀行。
第九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中國保監會、財政
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推薦。董事長
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國保監會推薦,報國務院批准。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
立有關組織機構,完善公司治理。
第十條 為依法救助保單持有人和保單受讓公司、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需
要,經中國保監會商有關部門制定融資方案並報國務院批准後,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多種形式融資。
第十一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與中國保監會建立保險公司資訊共用機
制。
中國保監會定期向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提供保險公司財務、業務
等經營管理資訊。中國保監會認定存在風險隱患的保險公司,
由中國保監會向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提供該保險公司財務、業務
等專項資料和資料。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對所獲悉的保險公司各項資料和資料負有保
密義務。
第十二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須經國務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