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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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等情形下,參與
                                          保險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

                                   (六)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業務。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監
                                   管處置建議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同時抄報財政部、中國人民
                                   銀行。

                           第九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中國保監會、財政

                                   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推薦。董事長
                                   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國保監會推薦,報國務院批准。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
                                   立有關組織機構,完善公司治理。

                           第十條  為依法救助保單持有人和保單受讓公司、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需
                                   要,經中國保監會商有關部門制定融資方案並報國務院批准後,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多種形式融資。
                           第十一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與中國保監會建立保險公司資訊共用機

                                      制。
                                      中國保監會定期向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提供保險公司財務、業務

                                      等經營管理資訊。中國保監會認定存在風險隱患的保險公司,
                                      由中國保監會向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提供該保險公司財務、業務

                                      等專項資料和資料。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對所獲悉的保險公司各項資料和資料負有保

                                      密義務。
                           第十二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須經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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