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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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
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
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 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
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 80%為限。
保險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規定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的,救
助金額應以保護中小保單持有人權益以維護保險市場穩定,
並根據保險保障基金資金狀況為原則確定。
第二十二條 為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
況,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保監會可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保
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和比例。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保險保障基金對保
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予以救助的,按照下列順序從保
險保障基金中扣減:
(一)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
金餘額;
(二)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餘額。
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餘額的扣減金額,按照各保險公
司上一年度市場份額計算。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在撤銷決定作出
後或者在破產申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前,保單持有人可以
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定,保險保障基金公司
以保險保障基金向其支付救助款,並獲得保單持有人對保險
公司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