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237
221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將保險保障基金繳納到保險保障基金
公司的專門帳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繳納:
(一)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 6%
的;
(二)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 1%
的。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減少或者總資產增加,其保險保
障基金餘額占總資產比例不能滿足前款要求的,應當自動恢復
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對每一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及
其變動情況進行單獨核算。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是指該公司累計繳納的保險保
障基金金額加上分攤的投資收益,扣除各項分攤的費用支出和
使用額以後的金額。
第四章 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
(一)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
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
(二)中國保監會經商有關部門認定,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
險,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
第十七條 動用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監會擬定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
法,商有關部門後,報經國務院批准。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按照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法的規定,負責
辦理登記、發放、資金劃撥等具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