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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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將保險保障基金繳納到保險保障基金
                                      公司的專門帳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繳納:
                                      (一)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 6%

                                            的;

                                      (二)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 1%
                                            的。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減少或者總資產增加,其保險保
                                      障基金餘額占總資產比例不能滿足前款要求的,應當自動恢復

                                      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對每一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及
                                      其變動情況進行單獨核算。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是指該公司累計繳納的保險保

                                      障基金金額加上分攤的投資收益,扣除各項分攤的費用支出和
                                      使用額以後的金額。


                           第四章  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
                                      (一)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

                                            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
                                      (二)中國保監會經商有關部門認定,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

                                            險,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
                           第十七條  動用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監會擬定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

                                      法,商有關部門後,報經國務院批准。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按照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法的規定,負責

                                      辦理登記、發放、資金劃撥等具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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