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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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結束後,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於支付的救助
                                   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

                      第二十五條  下列業務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範圍,不繳納保險保障
                                   基金:

                                   (一)保險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險業務;
                                   (二)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分入業務;

                                   (三)由國務院確定的國家財政承擔最終風險的政策性保險
                                          業務;

                                   (四)保險公司從事的企業年金受託人、帳戶管理人等企業
                                          年金管理業務;

                                   (五)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保險保障
                                          基金救助範圍的業務。

                                   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或者股東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

                                   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負有直接責任的,對該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該保險公司持有的保單利益、該股東在

                                   該保險公司持有的財產損失保險的保單利益,保險保障基金
                                   不予救助。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業務和保險保障基金
                                   的籌集、管理、運作進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負責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預算、決算方案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董事

                                   會制定,報財政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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