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240
224
清算結束後,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於支付的救助
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
第二十五條 下列業務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範圍,不繳納保險保障
基金:
(一)保險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險業務;
(二)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分入業務;
(三)由國務院確定的國家財政承擔最終風險的政策性保險
業務;
(四)保險公司從事的企業年金受託人、帳戶管理人等企業
年金管理業務;
(五)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保險保障
基金救助範圍的業務。
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或者股東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
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負有直接責任的,對該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該保險公司持有的保單利益、該股東在
該保險公司持有的財產損失保險的保單利益,保險保障基金
不予救助。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業務和保險保障基金
的籌集、管理、運作進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負責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預算、決算方案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董事
會制定,報財政部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