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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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建立科學的業績考評制度,並將考核
                                        結果定期報送中國保監會、財政部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
                                        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中
                                        央銀行票據、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
                                        券,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三十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委託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對保險保障基

                                      金進行投資管理,並對委託投資管理的保險保障基金實行協力
                                      廠商託管。
                           第三十一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報告:

                                        (一)按月向中國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

                                              門報送保險保障基金籌集、運用、使用情況;
                                        (二)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

                                              行等有關部門報送經審計的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三)應當依法提交的其他報告。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提
                                        交有關報告的,由國家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二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定期向保險公司披露保險保障基金的
                                        相關財務資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未按照本辦
                                        法規定及時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由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

                                        和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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