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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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對財產保險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險保障基
金分賬管理、分別使用。
財產保險保障基金僅用於向財產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
助,以及在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認定存在重大風險
的情形下,對財產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
人身保險保障基金僅用於向人身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和接受
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據本辦法第
十六條第(二)項認定存在重大風險的情形下,對人身保險公
司進行風險處置。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
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
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 5 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
障基金予以全額救助;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 5 萬元的部
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 90%;
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 5 萬元的部
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 80%。
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
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二十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
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
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
由中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收。
第二十一條 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