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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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

                      第十三條  保險保障基金的來源:

                                 (一)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二)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從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

                                        的受償收入;
                                 (三)捐贈;

                                 (四)上述資金的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經營的財產保險業務或者人身
                                 保險業務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險業務納

                                 入保險保障基金救助範圍:
                                 (一)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 0.8%繳納,投資型財

                                        產保險,有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 0.08%繳納,
                                        無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 0.05%繳納;

                                 (二)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按照業務收入的 0.15%繳納,無
                                        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按照業務收入的 0.05%繳納;

                                 (三)短期健康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 0.8%繳納,長期健康保險
                                        按照保費收入的 0.15%繳納;

                                 (四)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 0.8%繳納,投資
                                        型意外傷害保險,有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

                                        0.08%繳納,無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 0.05%繳
                                        納。

                                 本辦法所稱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
                                 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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