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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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
第十三條 保險保障基金的來源:
(一)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二)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從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
的受償收入;
(三)捐贈;
(四)上述資金的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經營的財產保險業務或者人身
保險業務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險業務納
入保險保障基金救助範圍:
(一)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 0.8%繳納,投資型財
產保險,有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 0.08%繳納,
無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 0.05%繳納;
(二)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按照業務收入的 0.15%繳納,無
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按照業務收入的 0.05%繳納;
(三)短期健康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 0.8%繳納,長期健康保險
按照保費收入的 0.15%繳納;
(四)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 0.8%繳納,投資
型意外傷害保險,有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
0.08%繳納,無保證收益的,按照業務收入的 0.05%繳
納。
本辦法所稱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
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