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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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併評估,償付能力監管措施適用境內所有分支機構。
                      第四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保監會授權,在償付能力監管中履
                                   行以下職責:

                                   (一)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

                                          性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財務資訊等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
                                          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實施監督檢查;

                                   (三)防範和化解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市場行為風險,防止

                                          重大的市場行為風險轉化為償付能力風險;
                                   (四)執行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採取的監管措施,確保監
                                          管措施在分支機構層面得到嚴格執行;

                                   (五)識別、監測、防範和化解轄區內的重大償付能力風險;

                                   (六)中國保監會授予的其他償付能力監管職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保險集團的償付能力監管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

                                   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
                                   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3]1 號)同時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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