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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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管理;
(二)負債管理;
(三)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四)資本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資產管理制度和機制,重點從以下
方面識別、防範和化解集中度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
險、市場風險等資產風險:
(一)加強對承保、再保、賠付、投資、融資等環節的資金
流動的監控;
(二)建立有效的資金運用管理機制,根據自身投資業務性
質和內部組織架構,建立決策、操作、託管、考核相
互分離和相互牽制的投資管理體制;
(三)加強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的股權管理、風
險管理和內部關聯交易管理,監測集團內部風險轉移
和傳遞情況;
(四)加強對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資產
隔離和授權制度;
(五)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加強對債權投資、應
收分保準備金等信用風險較集中的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識別、防範和化解承保風險、
擔保風險、融資風險等各類負債風險:
(一)明確定價、銷售、核保、核賠、再保等關鍵控制環節
的控制程式,降低承保風險;
(二)建立和完善準備金負債評估制度,確保準備金負債評
估的準確性和充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