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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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資產管理;
                                   (二)負債管理;
                                   (三)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四)資本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資產管理制度和機制,重點從以下
                                   方面識別、防範和化解集中度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
                                   險、市場風險等資產風險:

                                   (一)加強對承保、再保、賠付、投資、融資等環節的資金

                                          流動的監控;
                                   (二)建立有效的資金運用管理機制,根據自身投資業務性

                                          質和內部組織架構,建立決策、操作、託管、考核相
                                          互分離和相互牽制的投資管理體制;

                                   (三)加強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的股權管理、風
                                          險管理和內部關聯交易管理,監測集團內部風險轉移

                                          和傳遞情況;
                                   (四)加強對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資產

                                          隔離和授權制度;
                                   (五)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加強對債權投資、應

                                          收分保準備金等信用風險較集中的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識別、防範和化解承保風險、

                                   擔保風險、融資風險等各類負債風險:
                                   (一)明確定價、銷售、核保、核賠、再保等關鍵控制環節

                                          的控制程式,降低承保風險;
                                   (二)建立和完善準備金負債評估制度,確保準備金負債評

                                          估的準確性和充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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