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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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償付能
                                   力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建立以風險為
                                   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監管機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

                                   進行綜合評價和監督檢查,並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第二章  償付能力評估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

                                   規則定期進行償付能力評估,計算最低資本和實際資本,進行動
                                   態償付能力測試。
                                   保險公司應當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償付能力。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為應對資產風險、承保風險

                                   等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而應當具
                                   有的資本數額。

                           第八條  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
                                   認可資產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

                                   確認的資產。認可資產適用列舉法。
                                   認可負債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

                                   確認的負債。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對

                                   未來規定時間內不同情形下的償付能力趨勢進行預測和評價。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設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合併評估境內所

                                   有分支機構的整體償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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