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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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合規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規管理狀況概述;
(二)合規政策的制訂、評估和修訂;
(三)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的情況;
(四)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情況;
(五)重要業務活動的合規情況;
(六)合規評估和監測機制的運行;
(七)面臨的重大合規風險及應對措施;
(八)重大違規事件及其處理;
(九)合規培訓情況;
(十)合規管理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
(十一)其他。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不定期要求保險公司報送各
種綜合或者專項的合規報告。
第三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定期通過合規報告或者現場檢查等方式對保險公
司合規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實施分類監
管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適用於股份制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控股(集團)公
司、外商獨資保險公司以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國有獨資保
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照適
用。
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可以參照本指引制訂集團統一的合規
政策以及員工、行銷員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