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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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配備足夠的合規人
                                 員。合規人員應當具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資質和經驗,具

                                 有法律、保險、財會、金融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特別是應當具
                                 有把握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和公司內部管理制

                                 度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定期和系統的教育培訓提高合規
                                 人員的專業技能。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支持合規管理部門、合規崗位和合
                                 規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並採取措施切實保障合規管理部門、合

                                 規崗位和合規人員不因履行職責遭受不公正的對待。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總公司的合規管理部門配備專職的合規人員。

                                 有條件的保險公司應當為分支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
                                 位配備專職的合規人員。

                      第十八條  合規不僅是合規管理部門、合規崗位以及專業合規人員的責
                                 任,更是保險公司每一位員工和行銷員的責任。保險公司各部

                                 門和分支機構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合規管理負有直接和第一位的
                                 責任。

                                 保險公司各部門和分支機構應當主動進行日常的合規自查,定
                                 期向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提供合規風險資訊或者風險

                                 點,支援並配合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的風險監測和評
                                 估。

                                 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應當向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其員
                                 工和行銷員的業務活動提供合規支持,並幫助和指導公司各部

                                 門和分支機構制訂崗位合規手冊,進行合規管理。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合規管理部門與其他風險管理部門間建立協作

                                 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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