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219
203
保險公司其他風險管理部門負責識別、評估包括自身合規風險
在內的各類風險,並向合規管理部門報告相關合規風險資訊,
支援合規管理部門的合規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部門應當與內部審計部門相分離,並接受
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審計。
保險公司應當在合規管理部門與內部審計部門之間建立明確的
合作和資訊交流機制。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結束後,應當將審
計情況和結論通報合規管理部門;合規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合
規風險的監測情況主動向內部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建議。
第四章 合規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訂合規政策,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中國保
監會備案。
合規政策是保險公司進行合規管理的綱領性檔,至少應當包
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進行合規管理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二)公司宣導的合規文化;
(三)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責任;
(四)公司合規管理框架和報告路線;
(五)合規管理部門的地位和職責;
(六)公司識別和管理合規風險的主要程式。
保險公司應當每年對合規政策進行評估,並視合規工作需要
進行修訂。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訂員工和行銷員行為準則、崗位合規手冊等
檔,落實公司的合規政策,並為員工和行銷員執行合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