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224
208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8 年第 1 號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已經 2008 年 6 月 30 日中國保險監督
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八年七月十日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
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保險
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
能力充足率不低於 100%。
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
資本的比率。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制度,強化資本約束,保證公司
償付能力充足。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負責。外國保險
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層對本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負責。保險公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