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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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8 年第 1 號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已經 2008 年 6 月 30 日中國保險監督

                      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八年七月十日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
                               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保險

                               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
                               能力充足率不低於 100%。

                               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
                               資本的比率。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制度,強化資本約束,保證公司
                               償付能力充足。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負責。外國保險
                               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層對本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負責。保險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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