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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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
報規則及有關規定編製和報送償付能力報告,確保報告資訊真
實、準確、完整、合規。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償付能力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
定,報送董事會批准的經審計的年度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董事會和管理層聲明;
(二)外部機構獨立意見;
(三)基本資訊;
(四)管理層的討論與分析;
(五)內部風險管理說明;
(六)最低資本;
(七)實際資本;
(八)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報送季
度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在定期報告日之外的任何時點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在發現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保監會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償付能力。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發生下列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