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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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

                                 報規則及有關規定編製和報送償付能力報告,確保報告資訊真
                                 實、準確、完整、合規。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償付能力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

                                 定,報送董事會批准的經審計的年度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董事會和管理層聲明;
                                 (二)外部機構獨立意見;

                                 (三)基本資訊;
                                 (四)管理層的討論與分析;

                                 (五)內部風險管理說明;
                                 (六)最低資本;

                                 (七)實際資本;
                                 (八)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報送季
                                 度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在定期報告日之外的任何時點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在發現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保監會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償付能力。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發生下列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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