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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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融資管理制度和機制,明確融資環節的風險控制
程式;
(四)嚴格保險業務以外的擔保程式,遵循法律、行政法規
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物件的資信及
償債能力,採取謹慎的風險控制措施,及時跟蹤監
督。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建立資產負債管理制度和
機制,及時識別、防範和化解資產負債在期限、利率、幣種
等方面的不匹配風險及其他風險。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本管理制度,持續完善公司治理,
及時識別、防範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本約束機制,在制定發展戰略、經營規
劃、設計產品、資金運用等時考慮對償付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其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相適應的資本補
充機制,通過融資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條 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高於 150%的保險公司,應當以下述兩者的
低者作為利潤分配的基礎: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可分配利潤;
(二)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確定的剩餘綜合
收益。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董事會和管理層負責的償付能力管理機制,
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在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資產負債管理、
資本管理中的職責、許可權以及償付能力管理的程式和具體措
施。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培訓制度,對公司償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