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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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融資管理制度和機制,明確融資環節的風險控制
                                              程式;

                                        (四)嚴格保險業務以外的擔保程式,遵循法律、行政法規
                                              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物件的資信及

                                              償債能力,採取謹慎的風險控制措施,及時跟蹤監
                                              督。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建立資產負債管理制度和
                                        機制,及時識別、防範和化解資產負債在期限、利率、幣種

                                        等方面的不匹配風險及其他風險。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本管理制度,持續完善公司治理,
                                        及時識別、防範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本約束機制,在制定發展戰略、經營規

                                        劃、設計產品、資金運用等時考慮對償付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其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相適應的資本補

                                        充機制,通過融資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條  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高於 150%的保險公司,應當以下述兩者的

                                        低者作為利潤分配的基礎: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可分配利潤;

                                        (二)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確定的剩餘綜合
                                              收益。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董事會和管理層負責的償付能力管理機制,
                                      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在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資產負債管理、

                                      資本管理中的職責、許可權以及償付能力管理的程式和具體措
                                      施。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培訓制度,對公司償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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