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221

205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審計
                                        委員會或者董事會的要求,在公司內進行各種合規調查。

                                        合規調查結束後,合規管理部門應當就調查情況和結論製作
                                        報告,並報送提出調查要求的機構。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建立協作機
                                        制,制訂合規培訓計畫,開發有效的合規培訓和教育專案,
                                        定期組織合規培訓工作。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獲得與其職責相適

                                        應的合規培訓。員工新入司、晉升和轉崗,應當接受合規培
                                        訓。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違規事件舉報機制,確保每一位員工和行
                                        銷員都有權利和途徑舉報違規事件。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合規考核和問責制度,將合規管理
                                        作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合規職責

                                        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並追究違規事件管理人員的責
                                        任。


                           第五章  合規管理的外部監管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學習中國保監會發佈的重要監
                                      管檔,進行風險提示,並提出合規建議。

                                      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諮詢,準確理解
                                      和把握監管要求,並回饋公司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公司上一
                                        年度的年度合規報告。保險公司董事會對合規報告的真實性

                                        負責。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